一、商標評審:
商標評審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商標爭議進行裁決的行政程序。《商標評審規(guī)則》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進行了兩次修改。商標評審的審理的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一個行政執(zhí)法機構,但是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以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采取書面審理方式。
二、商標評審的案件主要有:
(一)商標駁回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復審;
(二)商標異議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
(三)商標轉讓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復審;
(四)商標撤銷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不服的復審;
(五)商標撤銷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
(六)無效宣告:在先商標權利人對注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認為注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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